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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立日与房峰、张**债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康**与被告房*、张**债权纠纷一案,2011年11月8日,阜阳**民法院作出(2009)州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阜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房*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4)阜民一申字第0006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戴**担任审判长,梁**主审,叶茂林参加评议,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房*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申请人康**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阜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和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9)州民一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

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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