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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左*兴国土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左**,女,1941年出生,汉族。

申请人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武隆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左*兴城建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武国土房管监[行政处罚决定](2014)第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一)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超占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251.55平方米x10元/平方米u003d2515.5(大写:贰仟伍**拾伍元伍角)。该决定书于2014年8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左*兴。被申请人左*兴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隆县国土局于2015年2月4日以案情重大需补正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申请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武隆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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