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常熟港**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原告常熟港**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任审理。2014年12月13日,原告常熟港**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常熟港**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熟港**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0元,由原告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