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熟港**限公司与苏州海**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苏州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88号经济开发区滨江国际大厦5楼511-6室。组织机构代码:57673172-X。

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因与被请求人苏州海**有限公司就“华润电力5”轮港口作业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华润电力5”轮的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华润电力5”轮的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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