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请求人:苏州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88号经济开发区滨江国际大厦5楼511-6室。组织机构代码:57673172-X。
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因与被请求人苏州海**有限公司就“华润电力5”轮港口作业纠纷,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华润电力5”轮的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请求人常熟港区锚地**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对“华润电力5”轮的权属证书予以提取或复制。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有异议的,可在2014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