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安徽**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安徽**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地产评估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予以拍卖,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徽**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