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安徽**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安徽**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安徽**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地产评估送达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予以拍卖,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安徽**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阳华兴滨河苑6幢105号房产予以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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