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安徽**限公司、张**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限公司、张**的房地产另一案件查封,需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