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电**责任公司与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沙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电**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砂场(2015)休执字第00060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休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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