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电**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砂场(2015)休执字第00060号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休民一初字第00571号民事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三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