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王*、阜阳**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董**与王*、阜阳**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阜阳**有限公司的财产被另一执行案件查封,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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