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云新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行政执行裁定以及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的新公(消)行政决字(2014)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简增伟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17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新**支行的存款68328元至本院,用作缴纳罚款及执行费。
二、划拨被执行人简**在中国建**限公司新兴支行的存款21762元至本院,用作缴纳罚款及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