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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与东莞市**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与东莞市**限公司行政

案件描述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依据东莞**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72号行政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东莞市**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东莞**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案号为(2014)东三法执字第1871号。该案执行过程中,为确保案件的统一执行和财产的统一分配,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作出(2012)东中法执字第42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东莞**民法院受理的以东莞市**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提级至本院执行。(2014)东三法执字第1871号案卷宗移交本院后,本院另立案号为(2014)东中法执字第850号。

根据东莞**民法院(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72号行政执行裁定,对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凤岗地税限改(2013)第6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院准予强制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作出的东凤岗地税限改(2013)第62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东莞市**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未如实办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和纳税资料报送行为。其后,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作出东凤岗地税核(2013)002号核定定额通知书,核定东莞市**限公司应缴纳的房产税为1157165.06元,土地使用税为102000元,合计1259165.06元。因东莞市**限公司未交纳上述税款,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向东莞**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对东莞市**限公司的房产和土地等财产进行拍卖后,依法制作了相应的分配方案。根据分配方案,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可分得税款1259165.06元、税款滞纳金16168.10元,合计1275333.16元。该款项已划付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账户。现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向本院提交申请,以法院拍卖倒闭的东莞市**限公司的财产后其已收到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为由,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对东莞市**限公司的房产、土地等财产强制执行后,制作分配方案并已将相应款项划付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账户。此外,东莞市**限公司确实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凤**分局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372号行政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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