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荷塘宏日玻璃工艺厂纠纷一案,江环罚字(2014)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江海法行非诉审字第196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6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8月11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75.89元,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