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宁**护局与罗**(广宁县**英粉厂镇源分厂业主)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宁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罗**(广宁县**英粉厂镇源分厂业主)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宁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罗**(广宁县**英粉厂镇源分厂业主)应缴交罚款55000元及加处罚款5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宁县环境保护局,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交罚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广宁县**英粉厂镇源分厂业主)定下分期缴交罚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计划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肇宁法执字第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计划履行缴交罚款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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