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云城区伍**石材工艺厂(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云城区伍**石材工艺厂(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非诉行审字第1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经对房管、国土、车管、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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