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与被执行人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云城法非诉行审字第55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法律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房管、国土、车管、各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城法执字第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