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能通科技**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申请执行能通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434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于2015年2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及补助共计65331.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海破预字第00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能通科技**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能通**限公司已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执行程序应依法中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海行执字第6358号案件,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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