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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限公司与苏州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苏州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苏州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通知了苏州宁**有限公司,苏州宁**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

查明,苏州宁**有限公司系2012年9月24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吴**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州宁**有限公司支付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167296元,但苏州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上海**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州宁**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做出(2014)吴**第23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州宁**有限公司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目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上海**有限公司系苏州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苏州宁**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且提交的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苏州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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