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宇轧辊厂与扬州市新**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环宇轧辊厂(以下简称环宇轧辊厂)与被执行人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邮铸造公司)加工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扬**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扬仲裁字第3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新邮铸造公司应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环宇轧辊厂支付价款213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2015年5月13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邮破(预)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刘**对被申请人新邮铸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高邮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刘**对被申请人新邮铸造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破产清算审理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环宇轧辊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35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