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浦*与江苏麒**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浦*与江苏麒**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泰虹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浦*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南京**限公司、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泰兴**理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董**身份相对应的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泰兴市虹桥镇虹桥工业园中丹南路东侧有房产,我院已依法查封该房产;2015年4月20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以资不抵债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4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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