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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0日,永州**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结,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于二○○七年九月二十日决定立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共有21位债权人向永州**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总额为2492.65万元。2008年9月26日本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但未通过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处置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宣告永州**有限公司破产后,2015年9月24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中国人民**行风险部经理召集债权人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本院依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确认了《永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永州**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由政府贴现收回,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由政府补缴,普通债权无法清偿。现管理人已无可处置的破产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永州**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分配,因此,永州**有限公司破产算组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永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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