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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管理局与湖南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资兴**管理局向本院申请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人资兴**管理局的破产申请书后,因湖南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同时也是股东广州**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郑**均无法联系,本院对留守的财务经理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资兴**管理局申请湖南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事,履行了通知义务。被申请人湖**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湖南东**有限公司系郴州**管理局注册登记的非上**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广州**限公司和郑**。自2013年9月开始,湖南东**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仅留有5人看守厂房。且涉及数十件诉讼案件,初步统计负债标的已逾5000万元。资兴市东**管理局对湖南东**有限公司拥有债权本金214万余元,一直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管理局申请湖南东**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符合债权人的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湖南东**有限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破产的主体资格;其长期停产,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营业收入来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条件。因此申请人资兴**管理局申请湖南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受理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资兴**管理局对湖南东**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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