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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东县竹胶板厂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2日,桂东县竹胶板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在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讨论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鉴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申请终结桂东县竹胶板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东县竹胶板厂破产财产已处置完毕,职工安置已全部完成,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清算工作已经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终结桂东县竹胶板厂破产清算程序;

二、债权人的债权因无破产财产可供清偿而不再予以清偿;

三、清算组持本裁定向桂东县竹胶板厂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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