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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破产清算一案中,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09)益法民二破字第2-10号民事裁定,宣告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破产。2015年8月4日,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破产管理人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为由,请求本院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符合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外贸包装益阳印刷厂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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