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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星**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日,湖北星**任公司(简称星**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宜昌**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湖北**民法院批准,宜昌**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鄂宜昌中立指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星**司于2003年8月15日在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曾**、江**分别出资9750万元、250万元;2012年12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5000万元,曾**、江**分别认缴出资额14750万元、25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8月15日至2033年8月15日,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各类服装、服饰等。据星**司反映,截止2015年5月,其资产总额约为605736389元,负债总额在1740018030元以上,且有大量诉讼和仲裁案件。星**司现已停止生产,在册职工406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星**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在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属于破产适格主体。星**司目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星**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是经湖北**民法院批准后由宜昌**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审理的,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湖北星**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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