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阳成**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裁定“同意受理衡阳成**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在清算过程中,该公司股东于2015年5月30日召开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议决议”,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虽同意受理衡阳成**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但没有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现公司全体股东决定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但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衡阳成**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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