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杨**申请湖南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田**、杨**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南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最**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沙**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鉴于本案债务人沙**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浏阳市,且该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并大多居住在浏阳市。为便于诉讼和案件审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交由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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