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鄂州市气门挺杆厂破产清算组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气门挺杆厂破产清算组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开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气门挺杆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气门挺杆厂破产清算组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