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滕**、蒋*、郑**、鲁美玉、莫天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债务人宜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宜昌**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虽然提供了部分债权凭证,但不能证实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债权人滕**、蒋*、郑**、鲁美玉、莫**提出宣告债务人宜昌**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