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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美家新华**限公司破产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2日,申请人好美家装潢建**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好美家新华装潢建**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新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好美家新华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2015年2月4日,本院指定湖北安**有限公司为管理人。2015年6月26日,管理人主持召开了债权人会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2年4月12日,好美家新**司取得武汉**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期限自2002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工艺美术品等批发兼零售及售后服务;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广告设计等。好美家新**司成立后,租赁坐落于武汉**嫂树路9号的新华家园A区群楼1-2楼经营建材超市。2008年起,好美家新**司因经营困难,连续多年严重亏损。2011年11月30日,好美家新**司停止经营。

2015年6月18日,湖北安**有限公司出具(2015)武汉好美家管字第1号《武汉好美家新华**限公司财产状况的报告》,其中载明:截止2015年3月31日,好美家新**司资产总额为3189.78元,负债总额为20438474.28元,净资产为-20435284.50元。2015年6月26日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好美家公司、武商**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对好美家新**司上述财务情况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好美家新**司已停止经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缺乏债务清偿能力,故好美家公司申请宣告好美家新**司破产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武汉好美家新华**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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