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受理申请人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长**店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申请人长**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长**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长**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