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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雄公司)诉被告浙江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广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程**、程**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诉被告浙江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广州**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程**、程**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海**司诉称,其与金**司于2011年6月15日及随后的8月24日、10月15日签订的《4950DWT成品油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及《造船补充协议》约定由金**司为海**司建造7艘船舶;其与金**司、程**于2011年9月18日签订的《ZJG033号7艘4950DWT成品重油船建造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前述船舶建造合同系程**借用金**司的资质并以金**司名义与海**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程**享受和承担;其与金**司、神州公司、程**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约定程**、神州公司和金**司连带承担建造7艘船舶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至今各被告仅建造完成4艘船舶,其余3艘至今未能交付,请求判令解除所涉造船合同,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2088万元及利息,四被告按原告的付款金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交船的违约金354.75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10日起计付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6月29日以(2012)台温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金**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为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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