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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粤**广州分行与贤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广州市**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南粤**广州分行与广州市**团有限公司、贤成**公司、黄**、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广州分行偿还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其中的利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复利以上述利息为本金,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计算;逾期罚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被执行人贤成**公司、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依法有权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团有限公司追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广州分行对被执行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作为质押的青海贤**限公司的2550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编号:ZYD120287)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1月28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限公司、黄**、广州市**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青海省**民法院受理了西宁市城北区地方税务局对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8336号案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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