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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申请重庆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18日,陈**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对重庆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5月6日通知了重庆科**有限公司。经本院组织听证,重庆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225万余元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黄桷湾44号,于2003年5月20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被申请人在听证中陈述该公司除了部分办公用品外无任何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终审判决最终确定,被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陈**对重庆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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