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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申请重庆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9月16日,董**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重庆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本院组织听证,重庆流**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500余万元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被申请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主要办事机构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于1999年11月23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分局高新区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被申请人在听证中陈述该公司主要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债务总额逾3000万,目前无流动资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被申请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已经终审判决最终确定,被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董**对重庆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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