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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终结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2003)江**破字第1750号民事裁定,依法宣告江油**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同时本院以(2003)江**破字第1750号函指定成立江油**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于2003年12月30日全面接管了破产企业财产和财务、人事、文书资料,并进行了财产清点及债权债务清理,对债权进行了清收,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变现。2007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讨论通过了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以(2003)江**破字第1750u0026mdash;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现已按该裁定对债权进行了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已结束,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油**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的所有破产清算事务已经结束,破产财产分配已经执行完毕,破产人已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油**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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