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重**化工厂破产清算组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重庆江**算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原告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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