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与被告重庆江**算组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原告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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