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乐山**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科*碱业u0026amp;amp;rdquo;)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科*碱业系于2003年在乐山**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3060万元,由金光实业控股(股份75%),成**化工参股(股份25%)组成。公司主要生产纯碱、氯化铵等产品,现有在册员工393人。2015年9月11日,乐山双全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受科*碱业委托对该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为资产总额为130,402,174.94元,负债总额为164,338,227.56元,亏损总额为33,936,052.62元,资产负债率为126%。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科*碱业系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申请人科*碱业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现科*碱业已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证据材料,其破产申请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乐山**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