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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案件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华**司u0026amp;amp;rdquo;)以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u0026amp;amp;ldquo;荣**司u0026amp;amp;rdquo;)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荣**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7日通知了荣**司。荣**司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荣**司于2010年6月8日在乐山**管理局登记成立,企业注册号为511100000032962(1-1),住所地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茶花路,注册资本9715万元。申请人华**司系荣**司的债权人,其对被申请人荣**司享有的部分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荣**司系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本案依法应由本院进行管辖。申请人华**司对被申请人荣**司享有债权,且部分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荣**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在法定期限内荣**司未对华**司提交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故申请人华**司的申请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四川**有限公司对四川**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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