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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以四川**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荣**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荣**司系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人华**司对被申请人荣**司享有债权,且部分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荣**司未清偿到期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法定期限内荣**司未对华**司提交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四川**有限公司对四川**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荣**司住所地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为保障案件顺利处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交由乐山**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我院于2015年10月19日报请四川**民法院批准,四川**民法院以(2015)川民管字第75号复函同意我院将荣**司破产清算一案移送乐山**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四川**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由乐山**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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