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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乐山**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29日,申请人乐山**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碱业”)以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科*碱业系于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其提交的资产负债专项审计报告,科*碱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破产原因,我院于2015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科*碱业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科*碱业住所地位于乐山市五通桥区,为保障案件顺利处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交由乐山**人民法院审理更为妥当。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报请四川**民法院批准,四川**民法院以(2015)川民管字第76号复函同意本院将科*碱业破产清算一案移送乐山**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乐山**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乐山**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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