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鲍**,李**以华阴市**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鲍**,李**申请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鲍**,李**撤回对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