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李**与华阴市**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鲍**,李**以华阴市**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2015年11月19日,申请人鲍**,李**申请撤回其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正式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鲍**,李**撤回对被申请人华阴市**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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