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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重庆**销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后该案转由本院进行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进行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1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登记注册,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通惠食品工业园区,注册资本为壹佰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重庆诗**有限公司和重庆金**有限公司,两股东分别占公司全部股份的51%和49%。2015年4月1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作出了天健渝审(2015)818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14年12月31日,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795340.74元,负债总额1988555.11元,所有者权益为-1193214.3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销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受理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庆诗仙**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重庆**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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