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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荣**责任公司与兰州**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3月26日,兰州荣**责任公司以兰州**限公司拖欠大量物业费,且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兰州**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通知了兰州**限公司。兰州**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截止2014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兰州**限公司拖欠申请人兰州荣**责任公司物业费1047万元,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270号,工商登记注册在兰州市工**河区分局,注册资本1200万元,现被申请人兰州**限公司资产总额为18,622,165.75元,负债总额为53861,091.61元,所有者权益为-35238,925.8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住所地在七里河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债权凭证,证实被申请人拖欠其物业费1047万元,且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合法债权;现被申请人净负债已达35238,925.86元,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案件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兰州荣**责任公司对兰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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