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华**限公司与徐*、徐*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徐*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

经审查,江阴华**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与江阴华**限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车辆识别代码WBSGY0107CLY62116)。若两被告不能返还车辆,则连带赔偿原告车辆差价款70422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以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江阴华**限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阴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保全费4115元,共计9535元(江阴华**限公司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给江阴华**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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