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6月20日,重庆市**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完整的债务清册,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债权清册;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未提交完整的职工名册,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没有职工安置预案;未在指定期限内陈清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社保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欠缺申请破产清算所必须提交的资料,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