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共214710元,减半收取107355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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