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伊春**限公司与宁波亿**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亿隆国**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宁波亿隆国**限公司未在原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亿隆国**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民法院(2008)甬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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