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中国XX银**高桥保税区支行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蒯**、叶**、程**、程**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X**限公司、李**、蒯**、叶**、程**、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333.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上海X**限公司、李**、蒯**、叶**、程**、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333.5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