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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港(宁波**有限公司与上海**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和港(宁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的(2005)青民二(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和港(宁波**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和港(宁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和港(宁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18.4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59.24元,由上诉人和港(宁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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