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州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故本案纠纷已不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91元,减半收取9,74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