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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影院与上海**院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限公司(以下称永**司)诉被告上海市泰山电影院(以下称泰山影院)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市沪北电影院(以下称沪北影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司委托代理人岳**、周**,被告泰山影院委托代理人邵**、张**,第三人沪北影院委托代理人洪**、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司诉称:永**司于上世纪90年代向泰山影院提供放映片源,同时为支持其放映工作多次向其贷款,截至2004年,泰山影院已拖欠永**司片款和借款计人民币479.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相应滞纳金、利息。泰山影院也多次对所欠款项予以确认并同意归还,但至今未见实际行动。故请求判令:1、泰山影院归还欠款479.7万元;2、泰山影院支付滞纳金242.5万元(暂计至2005年7月31日);3、泰山影院支付利息740,880元(暂计至2005年7月31日,其中5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为59.1万元,19.7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为58,360元,60万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88%计算为90,7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泰**院辩称:首先,永**司所主张的欠款债务已于2000年4月24日通过永**司与泰**院、沪北影院的三方协议转移给沪北影院,因此该项债务不应由泰**院承担。其次,泰**院2004年1月对欠款的确认,仅仅是对原先欠款数额的确认,并不代表愿意继续承担该项债务。再次,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故即使泰**院应承担责任,利息和滞纳金的主张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永**司的诉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人沪北影院述称:根据三方协议,本案系争债务已转移给沪北影院,其愿意据此协议继续履行。

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三方确认由三方于2000年4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有关被告上海市泰山**股份有限公司479.7万元债务由第三人上**沪北电影院清偿的约定内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该项债务仍由被告上海市泰山电影院承担,第三人上**沪北电影院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二、被告上海市泰山电影院应偿付原告上海**限公司欠款479.7万元及利息58,360元,此款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付清。

三、本案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49,824元,本院决定由原告上海**限公司负担12,456元,被告上海市泰山电影院负担37,368元,其中被告负担部分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向本院交纳。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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